被执行人主动缴纳罚金 “终本”案件终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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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官,我来缴纳剩下的罚金。”近日,阳新县法院执行干警突然接到被执行人王某的电话,表示想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并自愿缴纳罚金。
据悉,该案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办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出台以来,全省法院实现终本执行转为终结执行的罚金执行案件,进一步提升了基层法院执行规范化水平,推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向纵深发展,让涉刑事财产案件工作指引在基层得以实践。
2022年8月,被执行人王某在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被阳新县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执行案件往往令执行法官十分‘头疼’,大多数被执行人在服刑没有能力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还有的被执行人更认为只要坐牢,就无需缴纳罚金了。”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某身陷囹圄,案件进入“终本”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干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一边查控被执行人的资产情况,一边告知其家属倘若能够配合法院积极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监狱会将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一项重要的减刑考核标准。
近日,刑满释放后的被执行人王某自行前往法院写下书面履行承诺书,并将剩余的罚金履行完毕,法院予以开具罚没收入收据,对其积极缴纳罚金的行为予以认可。
以往面对这种情况,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干警在被执行人“真没钱”到“又有钱”的过程中会采取终本执行,执行程序只是暂时性地停止,案件并未从实际意义上彻底终结。
自2022年12月湖北高院出台《指引》以来,阳新县法院致力于“督”,落脚于“效”,不断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根据《指引》关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书面承诺分期缴纳罚金或者退赔被害人损失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结案;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未按照书面承诺按期履行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的明确规定,对该案裁定终结执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吴海峰 汪宣浩 向泽勤)